释义 |
法律主观: 法律规定的离婚经济补偿是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一方因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法律客观: 《婚姻法》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双方虽因离婚而终止了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他方仍有予以帮助的责任。这样,既可解决困难一方的实际需要,也有助于消除他们在离婚问题上可能发生的经济顾虑,有利于离婚自由的实现。离婚时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不同于离婚时的过错赔偿,不以给付方是否有过失为条件,而是基于公平原则承认离婚连带发生的效力,用以保护弱者配偶一方离婚后的实际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