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从事商品房销售所需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商品房预售需要满足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等条件。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法律分析 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如果开发商想要从事商品房预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首先,他们需要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其次,他们需要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最后,按照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且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拓展延伸 商品房预售的工程建设资金要求是多少? 根据《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工程建设资金要求是: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价款结算期限内支付; (二)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之次日起3年内,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每周至少支付已预订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总额的30%给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预售款存入当地监管机构设立的监管账户的,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之日起3日内,将商品房预售款存入当地监管机构设立的监管账户; (四)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预售款存入其他监管账户的,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之日起3日内,到当地监管机构设立的监管账户存入开发项目监管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根据以上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工程建设资金要求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价款结算期限内支付,并且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在3年内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每周至少支付已预订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总额的30%给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此外,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还需将商品房预售款存入当地监管机构设立的监管账户或到当地监管机构设立的监管账户存入开发项目监管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结语 商品房预售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等。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应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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