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百色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一、百色水产苗种进出口审的批条件是什么 根据《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第二十三条进口未列入水产苗种进口名录的水产苗种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整的防逃、隔离设施,试验池面积不少于3公顷; 2、具备一定的科研力量,具有从事种质、疾病及生态研究的中高级技术人员; 3、具备开展种质检测、疫病检疫以及水质检测工作的基本仪器设备。 二、百色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的办理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申请表 2、水产苗种进口安全影响报告 3、与境外签订的意向书、赠送协议书; 4、进口水产苗种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地证明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进口水产苗种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资料 7、进口水产苗种人工繁殖、养殖情况 8、进口国家或地区水产苗种疫病发生情况 三、百色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办理的法律依据 1、《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1年第4号公布,2005年第46号修订)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进口和出口,应当经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农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并定期公布。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分为I、Ⅱ、Ⅲ类。列入进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进口,列入出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出口;列入名录Ⅱ类的水产苗种以及未列入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列入名录Ⅲ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订)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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