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为打击、治理、惩戒实名制办理手机卡、银行卡(包括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以出售、出借、转借等方式提供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或者其他违法犯罪的行为,一经发现嫌疑人,便冻结其手机卡和银行卡。其中的手机卡既包括平时所用的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也包括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也包括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