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新《公司法》颁布实施后,放宽了对注册资本的要求,以授权资本制代替法定资本制,极大的繁荣了市场经济。虽然公司注册时不再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验资,也无需股东实际缴纳出资,但并不意味着股东出资可以一直不到位。股东各方在设立公司时,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缴纳出资的时间、数额及未按期足额缴纳应向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但无法避免出现没有缴纳出资却是公司股东、没有足额缴纳出资却享受足额缴纳股东权利的不公平现象。未出资的股东要看是否在公司章程的股东名录中,因为按照新公司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只要你是原始的创建股东,即便你没有实际出资(现在实行的是认缴制)但是,你在公司登记注册信息中有你的相关股东信息,那么公司在营利的情况,如查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红,那么就必须给你所应得的股东权益。 股东未出资的认定 对股东未出资的认定,主要是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已经出资。具体内容是,通常要求股东或公司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出资已经到位,若无法提供有关的证据,则认定为未实际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股东未实缴出资应承担的责任 股东未实缴出资应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规定,股东不按约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条 【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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