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进行保险欺诈的,应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1、被保险人、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的,结束保险合同关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 3、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伪造、变造有关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虚报事故原因,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保险欺诈行为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二、《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3、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