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疾险拒赔胃癌是否可以提前签订协议? |
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提前签订协议的有效性。但如果保险合同中有关于部分疾病不赔付的条款,则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赔。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应当订立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2.《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告知情况为由解除合同或者不履行保险义务。 3.《保险法》第三十一条: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给付保险金。 4.《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一条:本保险的保险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罹患保险合同所列明的重大疾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等费用。 5.《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十二条:本保险不承保下列疾病:……(具体列举疾病)。 因此,如果保险合同中有关于胃癌不赔付的条款,并且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情,那么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赔。投保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前仔细阅读并确认保险条款,避免因未知情而引发的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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