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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区划调整、变更的审批是怎么样的
释义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撤销、更名,由国务院牵头,有关部委参加,在反复调查研究,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方案择优选择,拟定最佳方案,以国务院总理的名义提出议案,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以及自治州和地区(盟)的设立,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变更方案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请国务院审批。
    三、自治州、地级市和地区(盟)的撤销、更名及其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驻地迁移,以及自治州和地区(盟)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地级市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由自治州、地级市人民政府和地区(盟)行政公署制定变更方案报请所在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请国务院审批。
    四、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县、自治县、县级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县级市升格为地级市,以及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县级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由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制定变更方案报请所在的自治州、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自治州、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同意后转呈所在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请国务院审批。
    五、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由所在的县、自治县、县级市人民政府制定变更方案报请所在的自治州、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自治州、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同意后转呈所在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请国务院审批。
    六、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所在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制定方案报请所在的自治州、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自治州、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同意后上报所在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
    七、乡、民族乡、镇、区公所的设立、撤销、更名及其人民政府(区公所)驻地的迁移,乡、民族乡、镇的隶属关系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所在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公所制定变更方案报请所在的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同意后转呈所在的自治州、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自治州、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同意后上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八、街道办事处的设立,由所在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变更方案,街道办事处的撤销、更名及其驻地的迁移,由街道办事处制定变更方案,设区的市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不设区的市报请所在的省、自治区或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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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3 19:0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