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不用交税。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 法规 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