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请假能请一周的病假有哪些? |
释义 | 请假有很多种:但是常用到的一般是: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年休假、国家的11天带薪假期,公假出参加选举。 职员在生病之后,若不及时医治,可能会导致职员的身体权益受到侵害,我国法律规定的病假病种主要有哪些呢?根据现行法的规定,职员在生病请假期间,单位依旧需要按照既定的规定,向其发放工资,否则是会受到处罚的。 一、法律规定的病假病种主要有哪些? 请假有很多种:但是常用到的一般是: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年休假、国家的11天带薪假期,公假(出参加选举)。 这些都可以称为请假,你说的不算请假就是不扣工资吧。这个也要区别对待,除了事假一般都会扣工资外,别的假期都可以不扣或者少扣(有一定标准)。有的公司还有一年几天的带薪事假(为了方便参加家长会之类的)。 外出公务、出差可以不作为请假。 二、病假工资怎么算 计算病假工资最基本的公式为:病假工资=病假工资基数×病假工资系数。由此可见,病假工资是由病假工资基数和病假工资系数两部分构成。由于员工在病假期间往往不能提供正常的劳动,因此,病假工资待遇理应低于正常的工资水平,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λ可以随意制定病假工资标准,法律对此有详细的规定。其实,现行法律也正是通过对病假工资基数和系数计算标准的界定将病假待遇打了两次折扣,使其低于正常工资待遇。 (一)第一次折扣:病假工资基数 对于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中均无约定的,可由用人单λ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当然,由此计算所得的病假工资基数不得低于上海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第二次折扣:病假工资系数 病假工资的系数与职工病假期限以及工龄的长短相对应,一般来讲,期限越长,工龄越短,系数越小。 以上海为例, 1、如果职工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60%;满2年不满4年的,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70%;满4年不满6年的,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80%;满6年不满8年的,病假工资的系数为90%;满8年的,病假工资的系本人工资的数为本人工资的100%; 2、如果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上,连续工龄不满1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40%,满2年不满3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50%,3年以上的的,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60%。 职员在生病之后,不管是否是由于工伤所致都是可以受领既定比例的工资的。根据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知道,职员病假期间的工资,是根据病假的基数以及病假的系数来加以确定的,职员也可以自行计算。 可以休长期病假的病有哪些 比如:病毒性乙型肝炎活动期,类风湿性关节炎,椎间盘突出,肺结核活动期,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以上,各种器官的恶性肿瘤。有医生证明的,都可以依法休病假的,法律依据:如下: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要坚持和完善企业伤病职工的休假和复工制度。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伤病职工需要转入长休的,根据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由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作出鉴定,经企业行政批准。 需要有医生开具的医疗证明,比如精神疾病、哮喘病、尿毒症患者、癌症病人等等,如果因为工作引发的职业病,还可以申请带薪休假,具体的病情要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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