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共同贪污犯罪的认定: (1)贪污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 (2)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行为; (3)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 (4)各共同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 (5)共同贪污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