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调查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划分,分别由相应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法律依据:《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四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煤矿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复结案。 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结案。 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征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结案。 一般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批复结案。 第三十四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的批复时限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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