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信托的处理程序有哪些? |
释义 | 遗嘱信托的处理程序都有: 1、按照信托进行遗嘱鉴定; 2、确认遗产范围; 3、编制遗产清册和暂管遗产; 4、代结清税款和债务; 5、交付遗赠; 6、分割遗产。 一、关于民法典对遗嘱的规定 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增加了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的方式;遗嘱信托是委托人以遗嘱的方式将财产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内容详订于遗嘱中,在委托人死亡后生效的一种遗产管理安排。 二、遗嘱执行人的执行职责有哪些 1、对自己产生存在方式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这是遗嘱执行人的首要任务和职责。执行的遗嘱必须是合法、真实、有效的。 2、通知继承关系当事人;办理死亡证明、户口注销等手续,这是遗嘱生效的必备条件。 3、确认、清理、保管遗嘱人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意思划定遗产范围、偿还债务、追偿债权等各种财产权益。为此支出的合理费用从遗产中支出。 4、召集继承人、受遗赠人等相关当事人,宣布遗嘱,就遗产情况作书面报告说明。 5、按遗嘱内容分配遗产,在分割财产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6、有针对各种妨害继承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同时也有义务接受继承人、受遗赠人对自己执行行为审查的义务。遗嘱执行人对其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遗产债务清偿原则是怎么规定的? 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具体如下: (1)接受继承和承担债务责任相统一原则。 也就是说,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应当是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一并接受。接受继承的继承人同时依法接受了债务清偿的责任;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也不承担债务责任。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2)限定继承原则。 所谓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 (3)特定遗产债务的清偿不受限定继承范围的限制原则。 因继承人能尽而不尽抚养义务所欠下的债务,即使遗产不足清偿,继承人仍应当附清偿责任。 (4)保留特留份额原则。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5)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的原则。 为了防止遗嘱人通过遗赠逃避对其债权人的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执行遗赠不得妨害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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