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为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已经联合发出《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厅字〔2001〕9号),明确指出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允许对妇女有任何歧视。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应与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有关经济权益。 因此,你具有和同村人同等的权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