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法律依据:《国家保障性住房条例》 第二十条 1、年龄为18-65周岁的自然人; 2、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没有违法行为; 4、征信良好,不良信用记录; 5、能够提供银行认可的有效权利质押担保或能以合法有效的房产作抵押担保或具有代偿能力的第三方保证; 6、开立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并且同意银行从其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扣收贷款本息; 7、房屋的产权明晰,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交易的条件; 8、房产可以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未做任何其他抵押; 9、房龄与贷款申请年限相加不能超过40年; 10、所抵押房屋未列入当地城市改造拆迁规划,并有房产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证和土地证; 11、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