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拾得者将遗失物丢弃是否算灭失呢 |
释义 | 拾物者非故意灭失、毁损拾得物,不用赔偿。拾物者对拾得物灭失、毁损的免责事由,仅限于“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拾物者没有主观故意把拾得物灭失、毁损,就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拾得人将遗失物丢失是否属于灭失,还需要看其主观状态。 一、侵占遗失物认定和遗忘物有什么区别 遗失物与遗忘物的区别是: 1.占有人丧失对物的占有时的心理状态而言,遗失物占有人遗失动产时,往往是无意识的,事后也一般难以准确回忆或说明遗失发生的具体地点;而遗忘物的占有人均是有意识地将物放置于某地,事后也能准确地回忆或说明物所遗留的具体地点或场所。 2.从占有变动模式上,遗失物为“占有—无人占有”模式,而遗忘物采取“占有—占有”模式。 3.从法律效果上,遗失物的拾得人享有费用或报酬请求权,而遗忘物的拾得人或发现人不享有费用或报酬请求权。 4.受调整的法律不同。侵占遗失物的,由民法调整;侵占遗忘物的,构成侵占罪,由刑法调整。 二、货运合同中的免责事由是什么? 在下列情况下,即使货物发生了毁损、灭失的事实,承运人可以免除责任: 1、不可抗力。即无法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作为人力所不能抗拒的法定免责条件,也同样适用于货物运输合同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情形; 2、货物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货物的自然性质是指货物的内在属性。由货物的成分、品质决定,并使货物呈现出不同的特性。如液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自然挥发等。属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因货物自然特性和运输特性不可避免的合理损耗所造成的货物的毁损、灭失,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没有关系,所以不应当由承运人承担责任; 3、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将危险物品按照普通物品包装等属于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货物的毁损、灭失,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无关,所以也不应当由承运人承担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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