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临时建筑补偿办法:拆迁政策调整 |
释义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被征收人应获得的补偿,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安置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同时,市、县级政府应制定补助和奖励政策,为被征收人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激励措施。 法律分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拓展延伸 拆迁政策变革:临时建筑补偿办法的调整与影响 近期,拆迁政策出现了重大变革,其中临时建筑补偿办法也进行了调整。这一调整对于受拆迁影响的临时建筑物所有者和使用者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根据新的补偿办法,临时建筑物的补偿标准、补偿期限以及补偿方式都发生了变化。一方面,这一调整为受拆迁影响的人群提供了更加公平合理的补偿机制,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新政策的实施也对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提出了新的挑战和任务,需要更加细致入微地制定具体政策和解决方案,以确保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拆迁政策的变革以及临时建筑补偿办法的调整都将对拆迁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需要各方共同努力,确保政策的顺利落地,保障受拆迁影响的人群的权益。 结语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措施,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同时,政府还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支持和激励。最近,拆迁政策发生了重大变革,临时建筑补偿办法也进行了调整,为受拆迁影响的人群提供了更加公平合理的补偿机制,同时也对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提出了新的挑战和任务。我们需要共同努力,确保政策的顺利落地,保障受拆迁影响的人群的权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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