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某在指控的犯罪行为中起着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 |
释义 | 在起诉书指控的关某涉嫌拐卖妇女犯罪案件中,显然鲁武、鲁武妻子小花、关某等构成共同犯罪。在这个犯罪团伙的犯罪行为中,始终贯穿着这样一个总的线索:由周边群众请求——关某联系缅甸的鲁武——鲁武在缅甸物色对象——由鲁武的妻子小花中转或由关某带收买人到缅甸直接接人到武山——到武山后由关某和收买人打钱给鲁武。从上述线索中可以看出关某没有能力独立完成案件,管主要做一些联络、引路、收钱打钱等工作,起到次要或者辅助作用。 在起诉书指控关某的涉嫌犯罪中,犯罪总金额为33.7万元,被告关某仅仅得了零头——4万元,还占不到总金额的12%。但是总金额中还没有减除已经花销的费用(如车费、住宿费、生活费、首饰等物品购置费用)。从数额的归属上看出关某不是最主要的犯罪分子,还是起到了次要的或者辅助作用。况且,管所得4万元由其家属积极筹集,由其亲戚管忠平交到武山县公安局了。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七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从犯 一般怎么判 从犯一般会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认定从犯,要从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加的程度、具体罪行的大小、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去具体分析判断,看其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次要的作用或者辅助作用。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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