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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过程中发现存在什么情形的应当及时开展
释义
    

法律主观:
    


    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登记下列事项:(1)机动车登记编号、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2)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3)机动车的类型、制造厂、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出厂日期、车身颜色;(4)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5)机动车的使用性质;(6)机动车获得方式;(7)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和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8车辆购置税完税或者免税证明的名称、编号;(9)机动车办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10)机动车照片记录的机动车外形;(11)注册登记的日期;(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的其他事项。
    

法律客观: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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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5:3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