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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哪些制度能够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释义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非法证据排除
    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什么不卖鸟冤假错案?
    1、真正树立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执法观,信守法治原则,严格依法办案。简单地说,没有违法办案,就很难出现冤假错案。如何保证我们的政法人员恪守法律,正确的执法观是关键。执法观正确,严格地按照法律办事才能成为自觉的行动。正确的执法观,首先是忠诚和敬畏。忠诚于党和人民,敬畏法律和纪律,严格地按照法律和规则办案。其二是人权观念。司法人员的最大责任和必须完成的使命是给当事人以公平。不是抓人越多越好、判刑越重越好。罚当其罪,可抓可不抓的不抓,可判可不判的不判,是有利于社会利益最大化的。而且,不管行为人犯下多么严重的罪行,仍然尊重他的权利和人格,这是司法者的义务。当一个人面对国家机器的时候,他的人权自卫能力是非常虚弱的。因此,有效地保证他的人权,尤其是辩解、证明自己无罪的权利,是防止冤错的重要途径。其三是一定要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特别是平和,没有平和就难以保证理性,缺少理性的司法是危险的。其四是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疑罪从轻”的观点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曾长期占据重要地位,甚至获得了相当部分司法人员的认可并在这种观点指导下办理疑难案件,有的造成久押不决,有的酿成冤假错案。如果必须在“或者冤枉他”“或者放纵他”之间作出选择,我们只能选择后者一虽然这是不得已的选择。
    2、完善体制、机制,使侦查权受到有效制约。实事求是地说,在和平年代,作出牺牲并且牺牲最大的就是警察职业。公安队伍经常面临危急时刻、生死关头,为维护安全稳定作出重大贡献。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侦查权受到有效制约是现代司法的基本要求,也是世界通例。因为刑事侦查与公民权利、身家性命息息相关。对侦查权制约的目的,就是防止刑讯逼供、非法取证,保证对公民采取的各种侦查措施的合法性。我们相信,随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贯彻和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深人,侦查权的制约机制会日益完善。这并不是谁高谁低的问题,而是职责角度问题。谁能正确认识和对待来自外部的监督制约,谁就会少犯错误。同时,也要完善其他制约机制,包括对检察权的制约。
    3、完善执法办案考评机制。科学、合理的考评体系能够有效提高办案质量、提升办案效率。不科学、不合理的考评体系则会给人以错误的导向,增加冤假错案发生的可能。所以,应改变简单通过办案指标和各种统计数据排队的做法,根据各执法环节的特点,确立科学合理的办案绩效考评体系,把办案质量作为根本的、核心的执法导向。
    4、全面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从法律层面构建了比较完整的证据制度,特别是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要让这些证据制度人脑人心,成为每一位执法者的自觉,还需要一个过程。从这几年的司法实践来看,这项制度在遏制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方面的功效初步彰显;但当前最突出的问题是,如何准确界定需要排除的,非法证据”范围和如何调查核实“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设计,既要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又要兼顾被害人和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法律维护。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过小,影响其防止冤假错案的功能;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过大,在现有的技术手段和侦查水平下,可能导致部分案件难以侦破,又会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追求安全与秩序的需要。虽然我国目前的法律规范还是比较完善的,但是依旧还是会存在原价错案的情形,有时检察院在审查时,就可以发现冤案,此时可以采取将案件退回侦查,或者是直接又提出抗诉的请求来防止冤案的发生。若是检察院在审查期间也没有发现冤案的雏形的,在导致冤案发生之后,受害者是可以请求乎获得国家赔偿的。
    以上是您问题的 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第八条【法律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三十四条【委托辩护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该内容由 庞志敏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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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0:4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