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江苏省下月起,市区统筹范围66万名参保人员将统一启用新年度 社保缴费基数 。其中,企业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从上年度的1369元提高到1583元,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 月最低缴费基数从1650元提高到1750元。 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参加市区企业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月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为10065元和1583元;参加市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月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为17477元和3495元。据了解,此前单位申报2009年实际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高于上限或低于下限的职工.2010结算年度的社保月缴费基数分别按上、下限基数执行,其余职工按实际申报工资的月均数执行。 法律客观: 《最低工资规定》 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最低工资规定》 第六条 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