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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担任公司高管职务的股东与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委任关系?
释义
    属于劳动关系。股东与公司是否形成劳动关,还是要依据劳动关系的特征来进行判决。劳动关系有以下三个特征:1、劳动关系的主体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2、劳动者加入用人单位,接受劳动管理,遵守劳动规则;3、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按照以上特征,股东与公司是否形成劳动关系要分情况而定。一、股东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股东会、董事会聘任其担任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此类人员,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公司的劳动管理制度由其主导制定,似乎不接受公司劳动管理,也不遵守公司劳动规则。实则不然,管理与被管理是组织分工的问题,此类人员同样受到公司管理制度的约束,受到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约束。我们认为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形成劳动关系。二、股东不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只是公司的普通层级的管理者,甚至只是普通工作人员。此类人员与其他普通劳动者在劳动法层面没有区别,双方形成劳动关系。三、股东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不为公司提供劳动,只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这种情形,我们认为此类股东与公司不形成劳动关系。四、股东与公司存在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人格混同”情形,这时双方即便在形式上符合劳动有关系的特征,但股东与公司实质上已经混同为一人,股东不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双方不形成劳动关系。风险提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担任公司高管职务的股东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未经董事会批准是否有效?
    无效,因为劳动合同涉及薪资待遇等问题,同时高管与公司之间是否为劳动关系需要经过董事会决议,因此,高管未经董事会批准,不能随便任命。且高管需符合法律规定,禁止担任高管的人员不能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或被聘请,因此,股东未经董事会批准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备生效要件。风险提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总经理与公司之间是否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的规定,经理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该总经理同时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根据前面分析,他与所在单位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因此,双方不应当成立劳动关系。如果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由其他人担任,则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他对下而言是雇主代表,对董事会而言是劳动者,同时具备雇主代表和劳动者的双重身份,与所在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风险提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公司董事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董事一般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董事同时在公司其他机构任职的,可以与该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理由如下:(1)国家税务局税发【1996】214号文件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同时担任企业直接管理职务的,应判定其在该企业据尤董事(长)和雇员的双重身份。该通知虽然主要针对是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判断公司董事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一定的参考意义。(2)从董事的产生来看,对于设有股东会的公司来说,一般由股东会选举产生,选出董事或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对于不设股东会的公司,一般是由股东委派或者任命产生,该董事对股东负责。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是通过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且实际提供劳动形成的劳动关系。(3)从报酬来看,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的报酬是有股东会决定的,其获得的是“董事报酬”,并非《劳动法》中的工资。(4)从判断法律关系的依据来看,确定董事身份的依据是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股东的委派文件,而劳动者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是依据劳动合同。总的来说,从董事的产生、任职的资格、享受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任职年限、权利受到侵害后的救济途径等均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不能适用《劳动法》,因此董事一般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董事同时在公司其他机构任职的,可以与该公司形成劳动关系。风险提示:股东会行使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是否劳动关系?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一定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一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风险提示: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保安服务公司与保安员之间是劳动关系吗?
    是劳动关系。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需要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保安员进行考核,发现保安员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办理。风险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安服务公司不得招录为保安员:(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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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5:5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