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所得税征税项目 |
释义 | 个人所得税征税项目分类具体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3、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5、稿酬所得,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0、偶然所得,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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