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
 1、禁止和限制流通的动产;
 2、须经登记才能转让所有权的动产;
 3、被查封的财产。财产被查封后,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限制,如将财产转让他人,将破坏查封的效力,划归债权人的债权,属于无权转让。因此,第三人即使是善意,也不应取得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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