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应该如何认定私分罚没财物罪 |
释义 | 一、应该如何认定私分罚没财物罪 1、应从下列要件认定私分罚没财物罪: (1)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交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行为; (2)犯罪主体是单位、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 (3)侵犯的客体是职责的廉洁性和国家财产所有权;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什么是私分罚没财物罪 1、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追缴,没收的违法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及其犯罪工具等。例如贪污赃款、走私的影碟机、犯罪用的汽车、赌资等。 2、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公民、法人组织的行政罚款,例如环保部门对污染环境、限期不改的企业施以行政罚款,交管部门对违背交通法规、违章驶车的车主所施以的交通行政罚款等等。 3、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背有关行政法律秩序的公民、法人组织的罚款。 4、私分的款项,既可以是应当上缴同家的罚没的款项,也可以是应当上缴的罚没的物品;私公的方式既可以是按人头均分,也可以是依其职位、职称、工作业绩、岗位的不同有所侧重的私分;私分的次数,既可以是一次性地集体私分,也可以是持续性地集体私分。例如海关对对罚没的摄像机,采取随罚随分的方式,持续性地私分给其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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