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扣3分。 法律客观: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下列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4)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5)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6)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7)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其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机动车的相关情况不符的不予通过检验。(8)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见《实施条例》第16条]《实施条例》第16条: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下列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