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为: 1、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 2、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3、有对安全生产生产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4、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 5、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 6、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专的权利等。 义务为: 1、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 2、服从管理的义务; 3、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4、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5、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报告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