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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六级工伤职工的待遇
释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三十六条的规定,职工工伤构成六级伤残的,可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
    (二)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要的交通、食宿费,其中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要的交通、食宿费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经办机构同意。
    (三)康复治疗费,系指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需符合相关规定,一般而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的规定。
    (四)辅助器具费,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
    (五)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六)生活护理费。
    (七)构成六级伤残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补足至最低工资标准。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工伤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十)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两项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六级伤残待遇计算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伤残津贴
    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二、六级护理费有多少
    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支付;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支付;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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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4:2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