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当事人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须提交下述材料:1、遗失声明;2、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父母双方及儿童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4、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5、分娩机构提供的自填单复印件及出生情况证明材料;若领证人非儿童父母,需提交领证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儿童父母的委托书。申请人向原签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父母双方或监护人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