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住房公积金的实施时间是什么时候? |
释义 |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住房储蓄制度,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积金不是工资的一部分,需存入专户,并只能用于购、建、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才可提取公积金。 法律分析 住房公积金1999年开始实行。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拓展延伸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规则和操作流程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规则和操作流程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雇主和员工都需要按一定比例缴纳公积金,通常是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其次,缴存金额应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至指定的公积金账户。雇主需要及时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报送员工的缴存信息。员工可以通过公积金账户查询缴存情况和余额。此外,公积金的使用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如购买住房、还款贷款、支付租金等。操作流程包括开设公积金账户、填写缴存申请、缴存款项的划拨和核对等。具体操作流程可能因地区和机构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机构或查阅相关法规以获取准确信息。 结语 住房公积金,自1999年开始实行,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作为长期住房储蓄,它不是工资的一部分,需存入专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的公积金只能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才能提取公积金。缴存规则和操作流程需遵循相关法规,包括雇主和员工按比例缴存、足额缴纳至指定账户等。具体操作流程可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机构或查阅相关法规。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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