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的流程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审批条件: (1)已领取土地证的出让土地: ①使用单位或个人同意转让土地使用权,并经主管单位、本单位职代会或董事会同意; ②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划拨土地: ①使用单位或个人同意转让土地使用权,并经主管单位、本单位职代会或董事会同意; ②已领国有土地使用权让; ③按有关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补交土地出让或者以转让所获收益抵交土地出让金。 (二)、申报材料: (1)个人: ①申请表; ②土地证; ③地价评估资料; ④转让双方夫妻身份证; ⑤卖契; ⑥需改变用途的须提供规划部门意见。 (2)单位: ①申请表; ②土地证; ③地价评估资料; ④卖契; ⑤规划总平面图; ⑥转让双方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和身份证; ⑦转让双方股份章程;⑧国有资产需有国资或主管部门意见;⑨需改变用途的须提供规划部门意见。 (三)、审批程序:受理→审查(地价评估)→签订出让合同→批准发证。 (四)、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分宗或并宗除外)。综合上面所说的,土地出让就是把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而对于土地出让的方式有很多种,但不管是哪一种方式都需要有相关的证明材料才可以实施,如果进行私自的进行出让,那么双方的协议就是属于无效的,而且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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