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合同工期顺延的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工程合同工期顺延的情形有: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作为工期的起算点,工期向后顺延相应迟延开工的时间。2、虽然进场,但开工条件不具备的。如达不到开工的客观条件或者法定条件,如工地未满足合同约定的开工要求,法律上相关审批手续未办妥等。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符合要求的图纸的。4、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5、发包人或者监理未及时发出指令、确认或进行答复的。6、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的。7、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勘察报告及其他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8、发包人增加合同外工程的,该工程另行计算工期,在原合同工期中顺延。9、非发包人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气等累计超过8小时的。10、发包方供应材料的,因发包供应材料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11、不可扩抗力,如台风造成、政府指令要求停工等。12、非承包人原因而发包人要求停工的。13、非承包人原因而监理单位指令停工的。14、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程序完成隐蔽工程后发包人要求开挖重新验收,且验收结合格的。15、发包人直接发包工程的施工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16、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已完成工程质量产生争议,承包人为避免损失扩大暂停施工,但最终确定已完成工程质量合格的。17、发包人未协调好土地权属问题、相邻关系等问题,相关第三人影响承包人正常施工的。18、因异常恶劣气候但未达到不可抗力情形下造成工期延误的。19、不利物质条件但未达到不可抗力情形下造成工期延误。20、其他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情形。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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