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处理诬陷自己的人 |
释义 | 如果很严重涉及到法律范畴,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果不是很大的事情,类似于职场内部的争斗性质,建议首选跟当事人去沟通,确定不是误会而确实是陷害。 那么当事人需要逐渐收集相关证据,在必要的时候予以公开的回击。比如通过公开的渠道,发布这些证据(前提是不涉及机密不影响其他人的权益)来挽回自己的名誉。 一、朋友欠钱拖着不还该怎么办 朋友欠钱不还的,先积极沟通,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起诉要求还款处理。注意要处理好以下情况: 1.委婉的要债方法 当然也有一种可能是,对方忘记了借钱的事情,所以当事主要对方还钱的时候,可以委婉的提醒下对方,如果对方记起来了,作为有诚信的人肯定会还的,如果对方故意当作不懂,那么请直接用第二种方法。 2.换位借钱 也向对方借钱,并且记住,向对方借同等的数目,这样一来,对方多少对借了钱的事有些触动,二来等到事主借到对方的钱时,当事人可以装作恍然大悟一样跟对方说,什么时候对方也借了钱,两清了。 3.拿相关证明给对方看 借钱不还的人,超过一半的人不会认帐,这时我们就需要拿着当时对方写的欠条,或者叫上借钱时在的证明人都可以,这样对方就没有赖账不还的理由了。 4.直接叫对方还钱 其实很多人借钱不还,除了对方自身的个人诚信与道德有问题之外,最重要的一点,对方是看准了事主可能因为碍于情面,而不直接去叫对方还钱。而对于这种人,直接叫对方还钱是最有效的方法,这个时候,不要过分顾着所谓的情份,因为钱是辛苦挣的,借给别人本就讲了很大的情份,所以还钱也是天经地义的。 5.走法律途径 如果对方欠的钱数目巨大,那么毫无疑问可以用法律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这也是借钱不还最有效的解决方法。 二、如何判断商业秘密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做出了解释:“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对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具体情形,《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做出了详细的列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因此,对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判定,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判定: 1、知悉主体。即不为公众所知悉。此处的“公众”,主要是指与权利人有竞争关系的社会不特定的多数人。因此,对于权利人来说,即使有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知悉商业秘密,也未必必然导致信息泄露。比如企业内部员因工作需要所知,或者为业务关系人,如企业的原材料供应商、产品供应商、加工承揽商、修理商等在一定范围内的知悉,由于其与企业并没有竞争关系,故这些群体知道商业秘密的,不构成“为公众知悉”。 2、知悉内容。根据《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的相关规定:“前款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技术信息的整体或者精确的排列组合或者要素,并非为通常涉及该信息有关范围的人所普遍知道或者容易获得”。可见,对于一项商业秘密的来说,根据其存在方式、要素的不同,企业既可以主张相关信息的整体,也可以是组成整体的要素,或者是各要素之间的排列组合。 3、知悉方式。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1月23日发布的《关于禁止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公开渠道”不仅包括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等传播媒体,而且还应包括其他一切无保密义务的人所进行的信息传递,即任何一种口头的、书面的传递。另外,很容易被模仿的产品的公开销售和展示、反向工程、行业内部出版物上刊载的商业信息等也被视为公开渠道。如果权利人所持有的商业秘密能从上述几种途径取得,就不再是商业秘密,也不能再作为商业秘密来进行保护。 三、拐卖人口为何不判死刑? 1、要是人贩子抓到就要判处死刑,那么,当警察来解救被拐走的孩子时,会遇到很大的阻力,人贩子很有可能因为自己抓到也是死,会破罐子破摔,跟孩子同归于尽。以前,要是警察来了,他们可能会第一时间逃跑,不会去管那些拐卖来的孩子。所以要是抓到就被判处死刑,会给解救这些被拐卖的孩子,带来很大的阻力。2、会导致失踪人口案子越来越多,人贩子可能拐卖孩子的时候,方式越来越隐秘,手段越来越高明,警方在调查取证时会越来越难,因为孩子的记忆力是有限的,很多拐卖的孩子,如果后来不是警察找上门来,他们可能都不知道,自己是小时候被人贩子拐卖给现在的父母的。所以人贩子不能轻易判处死刑。3、解决不了根本性的问题,就同动物买卖一样,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我们应该在源头上解决,为什么会有买卖儿童这种事情的发生,而不是把所有的责任都推在人贩子的身上。如果没有市场,人贩子也不会冒着如此大的风险,去拐卖孩子。所以要想彻底解决人贩子问题,还是要先解决为什么会有买卖孩子的市场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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