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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继承人顺序如何确定?
释义
    《民法典》规定了继承人的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应均等分配遗产,但特殊困难或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可得到照顾。有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遗产。有扶养能力但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少分或不分遗产。继承人可协商同意不均等分配。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尽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和胎儿。注意,收养需办理登记。
    法律分析
    一、第一继承人顺序怎么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第一顺位继承人有哪些?
    1、配偶。
    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同居关系的双方、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须注意:
    ①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死亡的,另一方仍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②被宣告死亡人(若于判决宣告时并未自然死亡)于判决宣告之后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决尚未撤销,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继承权。
    2、父母。
    ①父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须注意:生父母对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
    ②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3、子女。
    包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须注意:
    ①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②养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
    还须注意:根据《民法典》第1105条,收养须办理收养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收养无效。
    4、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
    名义上为养孙子女,实际上属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该“养孙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6、胎儿。
    胎儿的父亲死亡,给胎儿保留应继份额的时候,胎儿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不过,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胎儿的应继份由其父亲的继承人继承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均等分配遗产,但对于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予以照顾。同时,对于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给予更多的份额。对于有扶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如果未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不分或少分。此外,继承人也可以协商一致决定不均等分配。根据法律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以及胎儿。但需要注意,收养需办理登记才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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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8:5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