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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原一审法院会如何处理?
释义
    法律分析:
    在第一次上诉过程中,二审法院审理后发现一审判决/裁定A1中存在须发回重审的法定事由,故依法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在文书送达后,该发回重审裁定B1即已发生法律效力,此时的法律效力是原一审判决/裁定被撤销,本案需要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一审法院收到二审的发回重审裁定后,重新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终结后,依法作出判决/裁定A2。后因当事人不服,提起第二次上诉。在第二次上诉过程中,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A2的文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上诉不能成立,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注意此时的原判/裁定系A2的判决/裁定,在文书送达后,该二审判决/裁定书B2也已发生法律效力。总之,以上两份生效判决/裁定是对两份一审判决作出的,其本身并没有矛盾,如楼主要申诉,应明确具体对其中哪份生效判决/裁定申请申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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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6:4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