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住权解除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居住权解除的条件: 1、在执行居住帮助期间,生活困难方另行结婚或者死亡的,对方可终止帮助: 2、原定居住帮助期限执行完毕后,生活困难方又要求对方继续给予居住帮助的,除非对方愿意继续提供居住帮助,一般不予支持: 3、非因提供帮助的人的原因,居住的房产受毁损或灭失时,居住权中止或终止。 房屋所有权人与居住权人约定的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为了不影响后续房屋交易,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根据新规,居住权的设定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合同约定或遗嘱设定,居住权无偿设立,自登记时设立,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一、居住权应当以下情况进行解除: 1、当事人在约定居住权时,在居住权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居住权期限的,在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就可以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从而解除居住权; 2、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居住权期限的,就只能等居住权人死亡后,再去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然后依法解除居住权。 二、居住权的相关特征: 1、居住权在房管局登记备案才生效; 2、居住权可以与产权分离;产权人,可以将房屋的居住权给自己的朋友、父母、同事、老婆、保姆等任何人。 3、居住权一旦确认,撤销只有两种方式:享有居住权的当事人同意撤销居住权,或当事人死亡。 4、居住权登记年限可以超过20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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