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家哪些行为构成欺诈 |
释义 |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主要有: 1、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2、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3、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4、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5、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6、谎称正品名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7、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等重要信息误导消费者; 8、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手段误导消费者的; 9、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10、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11、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12、其他隐瞒真实情况,告知对方虚假或者误导性情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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