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留抵税额的形成通常有以下情况: 1、企业在申报增值税时,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进行抵扣,但由于抵扣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不足以抵扣纳税期增值税及消费税的全额,并且该部分税款符合留底退税要求的,即为留底退税额; 2、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法定有效期内,但因为进项货物或劳务的特殊性不能及时予以抵扣的,按照规定可以留抵; 3、在办理增值税差额退税时,未能全部抵扣的增值税额可以留抵。 留抵税额的条件如下: 1、已实际出口:企业必须已经实际出口了符合出口退税政策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未申请退税:企业在申请留抵税额时,未曾申请过相应的出口退税; 3、具有税控设备:企业必须具备税务机关规定的税控设备,并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 4、合法纳税:企业必须具备合法纳税的记录和证明,包括开具发票、缴纳税款等; 5、未发生违法行为:企业在享受出口退税和留抵税额的过程中,不得有任何违法行为,如虚假出口、虚假报关等。 综上所述,留抵税额是企业在享受出口退税的同时,为以后抵扣应缴税款而留下的一部分退税额。留抵税额的计算方法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企业在申请留抵税额时,应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缴纳留抵税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第七十九条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