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实际出资人通常不在工商登记名册内,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而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协议具有约束力,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的具体全部权利,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召集权、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直接索赔权、选举和被选举权、收益权、强制解散公司的请求权、优先权、知情质询权、决策表决权、以及股东代表诉讼权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