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权证上权利人是夫妻但持证人是一人是怎么回事? |
释义 | 不动产证可以填写夫妻双方为共有人,也可以写上任一方的名字。建议最好是以产权人和共有人的形式填写。如果是夫妻双方买房,持证人是一个人;如果是其他关系联名买房,则是各持一证。房产证上有产权人和共有人两栏,可以丈夫为产权人,妻子是共有人;也可以是妻子是产权人,丈夫是共有人。 法律分析 不动产证可以填写夫妻双方为共有人,也可以写上任一方的名字。 不动产权证持证人填写说明: 如果协商同意可以只列一人为产权人,不填共有人。建议最好是以产权人和共有人的形式填写。 如果是夫妻双方买房,持证人是一个人,如果是其他关系联名买房,则是各持一证。房产证填写说明: 房产证上有产权人和共有人两栏,可以丈夫为产权人,妻子是共有人;也可以是妻子是产权人,丈夫是共有人。 拓展延伸 夫妻共有不动产权证,持证人为一人,权益如何保障? 夫妻共有不动产权证上权利人是夫妻,但持证人却只有一人的情况,可能是因为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只选择了一位夫妻作为持证人。尽管持证人只有一人,但夫妻共有不动产的权益仍然得到保障。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共有不动产的权益是平等的,另一位夫妻在不动产权证上未登记并不影响其对该不动产的所有权。若夫妻间出现纠纷,未登记的一方仍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益。此外,夫妻可以通过协议或遗嘱等方式明确双方的共有权益,以进一步保障权益。因此,尽管持证人只有一人,夫妻共有不动产的权益仍然得到充分保障。 结语 夫妻共有不动产权证,持证人为一人,权益仍然得到充分保障。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共有不动产的权益是平等的,另一位夫妻在不动产权证上未登记并不影响其对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未登记的一方仍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益。夫妻可以通过协议或遗嘱等方式明确双方的共有权益,以进一步保障权益。因此,持证人只有一人并不影响夫妻共有不动产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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