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法律一方面认可不动产登记簿在确认物权归属和内容方面具有法律规定的证明力,但另一方面,也承认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权属和内容与其真实情况有不一致的情形,房产登记仅是一种证明,不具有绝对的证明力,不能绝对地认为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归谁所有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八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