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伙人有先行清偿债务的义务,当企业财产不足时,债权人可要求任一合伙人清偿。代为清偿后,该合伙人有权要求其他合伙人承担各自的债务份额。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对合伙企业债务有先行清偿的义务。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一合伙人予以清偿不足部分。该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其他财产先行清偿所余债务。由于该债务既包括偿债合伙人自己应承担的份额,也包括企业其他合伙人应承担的份额,因此,当该合伙人代为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余额后,他有权要求其他合伙人承担他们各自的债务份额,以弥补他因代偿债务而受到的财产损失。《合伙企业法》第四十条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该内容由 唐玉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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