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排放污水量刑标准是怎样 |
释义 | 新的司法解释还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例如,2006年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才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致使三人以上死亡,才能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根据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的,即构成污染环境罪;致使一人以上死亡的,即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一、无实害结果也可入罪 新的司法解释新增了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标准。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1997年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了重要完善。其中一方面修改是降低了入罪门槛,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修改后,罪名由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相应调整为污染环境罪。据此,《解释》规定,严重污染环境不再以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实害结果为必要。 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即涉环境监管失职罪 新的司法解释还下调了其他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除污染环境罪外,环境污染犯罪还涉及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和环境监管失职罪等犯罪。对这些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也作了适当下调,加大了打击力度。例如,2006年解释规定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才认定为环境监管失职罪所要求的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入罪要件,而新解释则调整为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或者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入罪门槛明显降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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