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销权是否优于执行权 |
释义 | 抵销权可以优于执行权,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时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有不依破产程序以破产债权在破产分配前相互抵销的权利。抵销权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破产债权人的利益,做到相互债务公平清偿。破产法上的抵销权是在民法有关债务抵销规定的基础上形成,并针对破产程序的特点对民法抵销规定的条件作有扩张与限制。在破产程序中,无论双方债务给付种类是否相同,是否到期,或是否附有解除条件,均可相互抵销。在破产程序中,享有抵销权的仅为破产债权人单方,破产管理人与破产人不得主张抵销。抵销权应通过破产管理人行使。对附解除条件的破产债权,抵销时须提供担保,至分配除斥期满后债权仍成立者免除担保责任。附停止条件的破产债权因债权尚未成立,故不得主张抵销。破产债权人可主张对破产人的附条件债权进行抵销,视为其放弃条件利益。为防止抵销权的滥用,各国破产法均规定有禁止抵销的情况,通常包括: (1)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后对破产财团负有债务的; (2)破产人的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对破产人取得债权,或取得他人破产债权的; (3)在已知破产人停止支付或破产申请提出后,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人发生债务或破产人的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债的发生是基于法定原因或得知上述情况前的原因时,可不受禁止抵销规定的限制。 一、怎么行使抵消权? (一)双方当事人要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抵销是以在对等额内使双方债权消灭为目的,故以双方债权的存在为必要前提。抵销权的产生,在于当事人对对方既负有债务、又享有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的问题。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必须合法有效。任何一个债权债务的原因行为不成立或无效时,其债权不能有效存在,当然不能抵销。另附条件的债权中,如所附条件未成就前,债权尚未发生效力,自不得为抵销。如其为解除条件,则条件成就前债权为有效存在,故得为抵销;且条件成就并无溯及力,因而行使抵销权后条件成就时,抵销仍为有效。 (二)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正因为要求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故抵销通常在金钱债务中适用较多。双方当事人的给付物的种类相同时,有几种情况不得抵销: 1、标的物种类虽相同,但品质不同时,原则上不允许抵销,但品质较好的种类物可作为自动债权主张抵销; 2、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约定债权一般不能与法定债权抵销,法定债权人可以放弃其法定债权的特殊利益而主张与约定债权人抵销; 3、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未到期债权一般不能与到期债权相互抵销,但到期债权人可以放弃自己的期限利益而与未到期的债权人主张抵销。 二、抵销权要满足哪些条件? 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一般因两个法律关系而发生,但也不排除当事人双方基于多个法律关系而累计的对待债权债务。 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因此只有履行期限届至时,才可以主张抵销,否则,等于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牺牲其期限利益。 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种类相同,指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一致。比如都是支付金钱,或者交付同样的种类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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