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著作权登记作用都有哪些? |
释义 | 1、它能帮助著作权人确定和明确权利归属。作品创作的过程复杂,如委托创品、法人作品、职务作品等,这就需要一个法律确认过程,以此减少相关权利纠纷。 2、在著作权人被侵权需主张自己的权利时,登记的事项可作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诉讼中,原告常常需要拿出原稿、原件、创作行为的证明材料、受让或许可使用的合同等作为权属证据。对一些没有发表或不为人熟知的作品要拿出相关原件或合同相对困难,而著作权登记内容,如著作权证书可起到类似证明作用,司法实践中已将著作权证书作为证据采用。 3、著作权登记也能保护权利人的相关经济利益。随着著作权保护意识的提高,使用者在取得授权时,需要对方提供相应的证明,以减少经济风险。在传统的使用作品的领域,人们对作品的认定有一个基本判断。但网络中,常常会出现难以确定权利人的情形,如果取得版权登记证书,问题就容易解决。 著作权有侵权的行为,关于著作权签署的合同都是无效的,如果出现著作权纠纷,可以跟对方协商,达成合作协议解决问题,也可以请第三方机构介入进行调解,以此来解决争议,著作权不需要特意申请,权利人完成作品之后就取得相应的著作权,并受法律保护。 一、影视类短视频侵权怎么办 1、可以通过诉讼维权。影视类二创作品在侵权维度上,除侵犯著作权外,还可能侵犯肖像权、姓名权和名誉权等人格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关于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在最新修改的著作权法中做了较大调整,由原来法院酌定赔偿额50万元提高到了500万元,这意味着侵权成本大大提高。 2、二次创作类短视频的观看、评论、转发、点赞等会带来潜在的收入,并且可以变现,属于经济利益,因此,侵权诉讼在认定侵权损害后果、确定赔偿金额时,可将其与直接经济损失结合起来。 3、建议: 首先,可以尝试取得影视作品的授权。账号的运营者往往财力有限,并且没有渠道找到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而短视频平台可以买下一些影视作品著作权中相应的权利,提供给平台上的用户剪辑。虽然短视频平台付出了一定的成本,但是这些剪辑的短视频在它的平台上播放,可以吸引更多的用户和广告商,也能收回成本。 其次,可以使用超出权利保护期的影视作品。很多年代较久的经典影视作品依然不乏有人喜欢。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影视剧作品多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作品,适用该规定。1970年之前已发表的影视作品现过了权利保护期,进入了公共领域,在不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前提下,使用的时候不用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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