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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合同的成立程序有哪几个
释义
    保险合同的成立程序有哪几种:
    (一)保险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保险合同的订立,即指保险合同的设立。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一种合意行为。因此,保险合同的设立,必须要有投保人要求投保和保险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前者在法律上称之为“要约”,后者称之为“承诺”。保险合同只有经过投保人的要约和保险人的承诺才能成立。所以,与一般民事合同的订立一样,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要约
    要约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又称之为“要保”或“投保”,它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的要求保险的意思表示。投保人的要约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须、首要程序。
    (1)要约邀请
    投保人的要约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采用要保书(亦称投保单)形式。由于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因此投保单通常由保险人事先印制,投保单的内容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基本情况,如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址、保险标的(对象)及坐落地点等以外,还包括了投保人要求保险人保障的范围等内容。保险公司的这一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
    (2)保险要约
    投保人索取并填写投保单,认可保险人设定的保险费和保险条款,并将之交给保险人的行为,即为保险要约。
    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时,必须按投保单所列内容逐一如实填写。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人提出的关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的询问必须如实告知。因为保险人询问的这些问题足以决定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是确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如果投保人对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告知不实或者不如实填写要保书,保险合同无法订立;保险合同即使订立了,保险人也可以据此解除或者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2、承诺
    承诺又称之为“承保”。它是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求的意思表示。亦即保险人接受投保人在投保单中提出的全部条件,同意在发生保险事故或者在约定的保险事件到来时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人的承诺,既可以由保险人自己作出,也可以由保险人的代理人作出。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作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必须是无条件的。如果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对投保人的投保要求作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的同时,又附有其他条件的,则这种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不能作为承诺,而只能作为一种新的要约。这种新的要约,只有经过投保人同意后,保险合同才能成立。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保险人接受了投保单并接受了保险费,但未明确表示承保,应推定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的要约,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属于诺成合同,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一般于合同成立时发生,但是如果双方约定了条件,并将该条件的成就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依据,这种情况应附停止条件的保险合同,其法律效力的发生以合同所附条件成就的时间为准。
    (二)保险合同订立的特殊程序
    一般地说,合同的订立过程是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有关事项进行充分协商的过程,因此合同的订立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必经程序。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给予特定范围的人提供基本保险保障,或者为了实施某些经济政策的需要,对有些保险合同的订立实行了强行干预,即必须按照既定的条件和方式订立保险合同。这些“法定保险”或者“强制保险”的保险合同的订立,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自由在一定程度上被限制了。
    这类强制保险合同的订立不同于一般保险合同的订立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两点:
    1、投保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只能是要约方,不能是承诺方。即不能反要约,如车辆强制保险合同的订立。
    2、某些强制保险合同采用“自动订立”程序,不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如铁路、轮船、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合同的订立,只要旅客搭乘这些交通工具,购买票证的同时就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也就成立了,无须经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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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0:5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