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赔偿应该要什么材料 |
释义 | 申请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般需提交以下资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工伤决定; 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 4、工伤医疗待遇的申请还需提供: (1)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害部位和程度的诊断证明; (2)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票据、病历、清单、处方和检查报告; (3)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在居住地就医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 (4)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就医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申请表》; (5)批准地区以外就医的工伤职工,还需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5、申请辅助设备的费用还需提供: (1)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设备申请表; (2)辅助器具确认书的配置; (3)辅助器具配置票据。 六、申请伤残待遇还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7、申请一次性医疗补贴还需提供: (1)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2)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贴证书。 8、申请死亡待遇还需提供: (1)工伤死亡证明法律文书; (2)申请人即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处理人和享受待遇人员与死亡职工关系的证明; (4)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5)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6)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为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 (7)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为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提交材料后,一般在当月限定日期前提交业务部门批准,当月生存支付表提交财务部门,次月支付到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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