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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山东省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及流程
释义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可以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十级,从第一级(100%)到第十级(10%),每级相差10%。其划分等级具体是根据日常生活的自理程度,个人意识情况,个人活动情况及社会交往情况来判定的。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流程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
    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7、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8、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9、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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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0:1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