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建房(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管理》 第一条 (一) 农村村民宅基地占用建设用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村农业户口村民向村委会提出申请2、村委会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3、村委会依法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形成书面决议,并将表决结果在村内张榜公示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委会在《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将申请材料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5、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到规划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6、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将申请材料报国土昌平分局审核7、国土昌平分局审核同意的,报区政府审批。(二)村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的和未利用的,须先行报请市政府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依据《北京昌平区农村宅基地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项宅基地住宅建设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建设: 1、以低层建筑为主,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二层,层高不超过3.6米: 2、单层房屋檐口高度不得超过3.6米,二层房屋檐口高度不得超过7.2米、住宅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依法应批宅基地面积的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