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权人起诉后不一定能优先受偿,法律规定执行标的物无担保物权,按照执行先后顺序受偿,担保物权先于金钱债权受偿,多个担保物权按成立先后清偿。先提起诉讼的债权人,并不因此优先受偿。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没有担保物权的执行标的物,所有债权人按照执行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债权人的种类不同,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如果有多个担保物权,则按照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五条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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